卢森堡遣散费:联邦金融法院对德国做出裁决!
了解自联邦金融法院 2025 年 3 月 20 日裁决以来,德国对卢森堡遣散费征收的税款是如何监管的。

卢森堡遣散费:联邦金融法院对德国做出裁决!
2025 年 5 月 30 日,联邦金融法院 (BFH) 关于卢森堡遣散费征税的关键裁决公布。 Rechtslupe报告称,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权根据第14条第1段第1句对卢森堡大公国雇员收到的遣散费征税DBA-卢森堡 2012 年。特别澄清,居住在德国的雇员在该年度需缴纳无限制的所得税,并且他的全球收入(还包括来自国外的付款)将用于纳税。
作为最近裁决的一部分,联邦金融法院裁定,根据《所得税法》(EStG) 第 19 条,因提前终止雇佣合同而支付的遣散费被视为雇佣收入。这一法律框架赋予德国对这些遣散费征税的专有权利,而卢森堡 DBA 2012 不允许对这些遣散费进行例外处理。
税法和遣散费
另一个重要发现涉及遣散费的类型。这不是针对特定活动而授予的,而是作为失业的补偿。因此,征税权不容质疑。 2012年7月9日的《磋商协议条例》(KonsVerLUXV)和1958年协议的谅解备忘录不适用于2012年缔结的卢森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。这是联邦金融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做出的判决中的一个关键点,该判决的文件号为VI R 24/22。
此外,联邦金融法院强调,在其行政实践中,双方协议的适用不存在任何违宪行为。平等原则并不赋予任何实施非法行政行为的权利,这加强了德国金融管理的地位。政府始终如一地应用已经适用的要求,并且没有发现任何结构性执法缺陷。
该决定还强调,工资和类似报酬只能根据 DBA-Luxembourg 2012 第 14 条第 1 款第 1 句在居住国征税,除非工作是在另一缔约国进行的。该法规的明确性为德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行动基础。
有关此主题的更多详细信息,我们请参阅 Bundesfinanzhof 中的文档。